
-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申请表》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低收入困难人员门急诊自负医疗费减负申请表》 《上海市城镇职工门急诊自负高额医疗费困难人员医保减负申请表》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负医疗费减负申请表》(适用于完全丧劳、大部分丧劳减负对象)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负医疗费减负申请表》(适用于低保、协保减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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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项表格下载说明 一、 办理条件 (一)减负对象有以下四类人员: 1、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2、由民政部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 3、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未到年龄不能比照享受退休的医疗保险待遇的困难职工(以下简称“完全丧劳人员”)。 4、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中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大部分丧劳人员”)。 (二)减负范围 1、上述减负对象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以下简称急观)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线标准以下的部分(不包括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抵扣的费用)。 2、上述减负对象在2003年医保年度门急诊医疗费进入共付段后,对其自负的2003年与2002年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差额部分。 (三)实施日期 1、低保人员、协保人员、完全丧劳人员发生的住院、急观医疗费用起付线的减负,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2、大部分丧劳人员发生的住院、急观医疗费用起付线的减负,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3、上述四类减负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减负,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二、 操作流程 
三、操作要求(报销办理机构、所需材料、办理时间) (一)以上减负对象可以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减负。 (二)以上减负对象应当在就医医疗机构开具收据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医疗费用的减负。 (三)低保、协保人员申请住院、急观医疗费用起付线减负时,应提供住院、急观医疗费收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负医疗费减负申请表(适用于低保、协保减负对象)》;低保、协保人员申请门急诊医疗费减负时,应提供进入地方附加基金支付的门急诊医疗费收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低收入困难人员门急诊自负医疗费减负申请表》。 (四)完全丧劳人员、大部分丧劳人员申请住院、急观医疗费用起付线减负时,应提供住院、急观医疗费收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负医疗费减负申请表(适用于完全丧劳、大部分丧劳减负对象)》、完全丧劳或大部分丧劳人员的《鉴定结论书》,完全丧劳人员、大部分丧劳人员申请门急诊医疗费减负时,应提供进入地方附加基金支付的门急诊医疗费收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低收入困难人员门急诊自负医疗费减负申请表》、完全丧劳或大部分丧劳人员的《鉴定结论书》。 (五)完全丧劳或大部分丧劳人员的《鉴定结论书》,必须是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后的方为有效依据。 第四项表格下载说明 一、 办理条件 (一) 减负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中,门急诊自负高额医疗费有困难的人员。 (二) 减负范围和标准: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在职职工个人门急诊自负医疗费超过2500元、退休人员超过1500元的,超过部分减负50%。(可根据医保减负专项资金收支平衡等情况进行调整。)
所指的门急诊自负医疗费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自负的门急诊医疗费,包括:1、一般门急诊医疗费中自负段医疗费和进入共付段后个人现金自负部分的医疗费,以及医保分类支付的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中个人先按一定比例现金自付的费用; 2、门诊大病医疗费中参保人员按比例实际现金自付的医疗费(不包括门诊大病中尿毒症透析病人自负医疗费实行减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保分类支付的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中个人先按一定比例现金自付的费用。 (三) 实施日期 自2003年10月15日起实施 (四)申请补助程序(报销办理机构、所需材料、办理时间) 参保人员发生门急诊医疗费用时,先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再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减负手续。 1、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可到邻近区县医保事务中心〔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建成后,可到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领取(或通过市医保局网站直接下载)《上海市城镇职工门急诊自负高额医疗费困难人员医保减负申请表》(以下简称减负申请表)。 2、参保人员在按规定填写减负申请表后,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盖章证明,退休人员和未重新就业的协保人员由邻近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盖章证明。 3、参保人员持单位或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盖章的减负申请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和医疗费用收据至邻近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审核报销。 4、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上述有关资料、凭证进行审核,按照减负规定给予报销,并出具《上海市城镇职工门急诊自负高额医疗费困难人员医保减负结算单》,同时在医疗费用收据背面加盖“已享受医保减负”专用章。 5、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应到首次进行医保减负审核报销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按月审核报销。
第五项表格下载说明 一、办理条件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二、减负范围及标准 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实行医保综合减负,具体如下: ⑴ 在职职工(包括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简称协保人员)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30%以上的部分; ⑵ 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40%以上的部分; ⑶ 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50%以上的部分; ⑷ 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30%以上的部分; ⑸ 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40%以上 的部分。其中,年自负医疗费是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现金自负的医疗费,即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中,按规定由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费,其中包括诊疗项目分类自负的医疗费用、B等病房分类自负的床位费,以及使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分类自负的药品费用。 年累计自负医疗费,不包括以下各项费用: ⑴ 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其他减负规定减负的医疗费。 ⑵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1〕15号)规定补助的医疗费。 ⑶ 按照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规定报销的医疗费。 符合医保综合减负条件的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的,超过部分的自负医疗费减负90%。 三、实施日期 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四、申请减负程序 ⑴ 参保人员符合医保综合减负条件和标准的,可到所在街道(乡、镇)医保事务服务点申领《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⑵ 参保人员在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后,在职职工应由所在单位盖章证明,未重新就业的协保人员及其他无工作单位的参保人员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审核后盖章证明。退休人员无需盖章证明。 参保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在《申请表》中填写本年度已享受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金额。 ⑶ 参保人员持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和有关凭证至就近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审核报销医疗费用。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分―11:30分 下午1:30分―04:30分 周 六:上午8:30分―11:30分